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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5月20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日發布,進一步明確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審查標準,規范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審判工作,監督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該司法解釋自6月1日起施行,2011年出臺的原司法解釋同時廢止。
據悉,新的司法解釋規定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的受理情形,明確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中原告資格和適格被告,確定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中被告與原告的舉證責任,完善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裁判方式,保留政府信息公開訴訟中的預防救濟制度等。
司法解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主動公開政府信息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作出答復的行政機關為被告;逾期未作答復的,以收到申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同時明確,被告對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不予公開等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耿寶建介紹,司法解釋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于政府信息公開的需求,在原被告資格、簡易程序適用、裁判方式明確、法定條件下給付到位等方面進行了細致的規范和引導,進一步統一裁判標準,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履行義務,切實滿足人民群眾獲取政府信息的合理需求。
同時,司法解釋對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以及公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的情形下被告的舉證責任作出特別規定,既保障社會公眾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也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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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5月20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日發布,進一步明確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審查標準,規范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審判工作,監督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該司法解釋自6月1日起施行,2011年出臺的原司法解釋同時廢止。
據悉,新的司法解釋規定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的受理情形,明確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中原告資格和適格被告,確定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中被告與原告的舉證責任,完善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裁判方式,保留政府信息公開訴訟中的預防救濟制度等。
司法解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主動公開政府信息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作出答復的行政機關為被告;逾期未作答復的,以收到申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同時明確,被告對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不予公開等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耿寶建介紹,司法解釋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于政府信息公開的需求,在原被告資格、簡易程序適用、裁判方式明確、法定條件下給付到位等方面進行了細致的規范和引導,進一步統一裁判標準,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履行義務,切實滿足人民群眾獲取政府信息的合理需求。
同時,司法解釋對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以及公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的情形下被告的舉證責任作出特別規定,既保障社會公眾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也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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